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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比实用新型更大吗?

发布日期:2020-05-11 浏览次数:

        从专利保护的客体看,可以申请发明专利的,包括有形的产品和无形的产品,以及方法和用途等主题,可以申请实用新型的仅适合有固定宏观结构的产品,比如设备、工具等,从这一方面看,发明保护的对象更广。 
  但是从侵权判定原则看,发明和实用新型授权后,其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和附图可以用来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所以,在产生纠纷后,诉诸于法律手段解决纠纷时,适用的法律是一样的。所以从法律角度看,不会因为权利是发明专利而得到更大的保护,也不会因为权利是实用新型专利而导致保护范围缩小。 
  不过从纠纷处理程序上看,由于实用新型专利没有经过实质审查,在诉讼或行政处理程序中,如果被控方在答辩期内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实用新型的维权会中止,等待实用新型专利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部的无效决定结果或后期的有关对无效决定的行政诉讼结果再重新启动维权程序,这样的程序设计,对权利人的维权会有一定的干扰。当然,如果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在行使权利维权前进行了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出具工作,而且报告的结论对权利人是有利的,维权程序也可以正常进行。 
  从以上分析来看,无论是发明专利还是实用新型专利,其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大小,是与文件撰写的质量,与现有技术的状况有关的。在相同的法律适用和同样质量的撰写、审查、授权的情况下,其保护范围无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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