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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的法律作用

发布日期:2020-05-27 浏览次数: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的法律作用

 

(一)明确计算机著作权归属,提供初步证明 

 

  1、法律依据 

 
  国务院颁布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七条规定,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国家版权局2002年1月1日发布第9号公告,认定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为办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的登记机构,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到该机构办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机构发放的登记证明文件,是登记事项的初步证明。 
 

  2、法律效果 

 
  软件著作权人通过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官网上公布的申请指南指引,准备好与登记类型相符合的登记申请材料,即可前往版权登记大厅或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根据《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第三条的规定,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有三类,分别是:软件著作权登记、软件著作权专有许可合同登记和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登记。申请人通过登记申请,提交身份证明和软件开发的材料,可以帮助申请人理顺开发者和其他参与方的关系,明确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归属。 
 

  (二)减轻著作权人举证责任,降低诉讼成本 

 

  1、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2、法律效果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一直是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的难点,障碍集中体现在权利存在和权利归属的认定、侵权证据的获得等诸多方面。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例中,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证据作用十分显著。当事人提供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证明了自身作为著作权人的初步事实,在对方没有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在作品或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有著作权登记作为证据,著作权人能够大大减轻自己的举证负担,缩短法院审查权利人身份所花费的时间,有效节约当事人和司法机关的诉讼成本。
 
  在最高院民事判决书中,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曾多次作为证据被使用。截止到2017年1月22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到的1674件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例中,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中普遍都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在对方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法院便能够认定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记载的权利人依法享有该登记软件的著作权。因此,发挥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的证据效力,有助于软件著作权纠纷的顺利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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