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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软件发明专利的特点

发布日期:2020-06-28 浏览次数:

 1、互联网软件发明专利具有抽象性特点。 
  传统行业发明专利通常为与实体产品相关的结构或流程步骤,是有形的、具体的;互联网软件发明专利均为系统或方法,涉及与计算机、网络相关的程序、规则及数据等,是无形的、抽象的。
  2、互联网软件发明专利具有交互性特点。 
  互联网重在互联,追求“连接一切”,互联网专利往往涉及到本地与服务器、本地与本地、服务器与服务器的交互,交互包括检测、同步、更新等等问题。 
  由此就引发两个问题,一是如何确定管辖?如果涉及的服务器、终端等不在国内同一法院辖区、不在国内或同时位于国内外,应如何确定管辖?确定管辖后未来案件该如何执行?对于不在国内同一辖区,实践中会不会存在法院间相互推诿的情况?涉及跨境,部分欧美国家有规定,只有涉嫌侵权的行为均在同一国家内完成,该国才具有管辖权。意味着如果存在服务器不在该国的情形,该国不具有管辖权;但如果服务器和终端分别存在于两个均如此规定的国家,是否就将意味着无法院管辖? 
  二是原告如何举证?就交互而言,如何证明用户对用户的影响、服务器与用户的交互、用户-服务器-用户的多重交互维度?以搜狗公司诉百度公司的侵害“一种获取新词的方法”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为例,即涉及服务器与多个用户的多轮交互过程。这种举证需要涉及多台电脑及服务器,以目前的庭审环境及技术条件,基本无法将全部现象当庭演示,只能通过结合部分演示进行逻辑说理的方式来说服法官。 
  3、互联网软件发明专利具有个性化特点。 
  互联网时代为“私人订制”时代,具有个性化的产品更为用户接受。如搜狗输入法的专利可针对不同用户的输入习惯对候选词顺序进行个性化推荐,将用户想使用的词语放到候选词首位,YOUTUBE等产品的用户画像技术,针对具体用户偏好推荐其喜欢的视频或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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