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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美术作品的著作权该归谁

发布日期:2020-05-15 浏览次数:

        在文化艺术市场日趋繁荣的今天,如何在商业运作中既充分挖掘作品的经济价值,又依法行使和保护相关各方的合法权利,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纷争,是值得关注和探讨的话题。

  分清著作人身权与财产权

  在我国,作者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具体包括17项。其中,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4项为著作人身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等后13项为著作财产权。《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作品的作者可以许可他人行使或者转让上述后13项权利,并获得相应的报酬。也就是说,对于著作财产权,作者是可以依法自由进行处分并获利的。值得注意的是,法律并未对著作人身权做出相同的规定。因此,对于这4项权利,作者是不得许可他人使用或进行转让的,只有作者本人才有权决定是否将作品公之于众,有权在作品上署名,有权自己或授权他人修改作品,并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 

  从另一个角度讲,著作人身权,特别是署名权的行使和保护,不仅关系到作者的权益,也会影响到社会公众利益。因为作者是谁不仅代表了作品的艺术水平,也往往决定了作品的市场价值,这一点在美术作品上表现得尤其突出,很多人正是基于对某一画家的推崇才会不惜付出大量时间和金钱去欣赏和收藏其画作。 

  “权不随物转”原则 

  与文字作品、摄影作品等其他类型的作品相比,美术作品的特点之一便是原件与复制件之间往往存在着巨大的价格差异。正是由于这一特点,在以买卖原件为主的艺术品市场上和在以交易权利为主的版权贸易中,同样是“美术作品”这一概念,却有着完全不同的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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