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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营者必须知道的商标申请注册实务

发布日期:2020-06-28 浏览次数:

商标申请注册的主体
 
既然商标是连结消费者与经营者重要的媒介,那么商标的使用和注册主体就应该是市场经营者。从《商标法》第4条的规定来看,申请注册商标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这些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需要在相应的商品或服务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就可以申请注册商标。
 
根据商标局发布的《商标注册申请常见问题指南》,我国自然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必须提供其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也就是说,我国商标体制下能够申请注册商标的应该是参与市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民法通则》意义上的自然人并不当然能够申请注册商标。值得注意的是,外国自然人在我国大陆地区申请注册商标,则无需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相应材料,但必须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若提供护照及公安部门颁发的、有效期(一年以上)内的《外国人居留证》的,可自行办理)。
 
在2017年3月份之前,自然人名义申请注册商标会受到商品服务类别的限制,限制依据在于商标局2007年2月出台的“自然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注意事项”,该规则的主要目的在于防止部分自然人抢注或者囤积商标,在该规则的要求下,自然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商品和服务范围,应以其在营业执照或有关登记文件经营范围为限。目前商标局已经取消这一限制,也即是说,现在自然人申请注册商标只需要提供身份证和个体户执照即可跨类别申请注册商标。
 
在上述三种主体中,法人是商标申请注册数量最多的一种。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法人可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只有参与市场经营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才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主体,法人的代表处、办事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则不能成为商标申请注册主体。
 
一些特殊的法人主体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应注意按要求提供相应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比如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应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而社会团体则应提供“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学校要申请注册商标可以提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而不能使用“办学许可证”。
 
一标多类
 
现行《商标法》对一标多类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根据该规定,采取一标多类方式申请注册商标时,商标申请注册主体只需准备一份申请材料就可以在多个类别甚至全部45个类别申请注册同一商标,而所申报的类别只有一个商标号,所对应的官方文件也只有一份,在后期,商标申请注册主体想要办理变更、转让、续展等业务也可用一份书件就一并办理,这样的变化确实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简化业务流程。
 
但需要注意的是,尽管一标多类的商标在业务办理时只需要提交一份材料,但官费仍需按类别分别支付,这与之前的一标一类费用标准是完全一致的。
 
《商标法》为一标多类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但《商标法实施条例》对于一标多类申请可能引发的后续问题并未有进一步明确。其中仅有第22条规定的“分割制度”意在与一标多类相配套,该条款明确“商标局对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予以驳回的,申请人可以将该申请中初步审定的部分申请分割成另一件申请,……商标局收到分割申请后,应当将原申请分割为两件,对分割出来的初步审定申请生成新的申请号,并予以公告。”应该说,上述规定为采取一标多类方式申请注册的商标在遇到部分驳回时提供了有效的解决方案,也确实为商标申请人提供了便利,申请人可以通过分割申请使部分类别或者部分商品率先初审公告,而不受其他被驳回类别或者商品进行驳回复审的影响。但问题也正好出在这里,一标多类的弊端全部都源自上述“分割制度”。
 
从上述规定来看,商标分割申请只能在申请商标被部分驳回时进行。商标局在2014年8月公布的“关于商标注册申请分割业务说明及申请注意事项的公告”中进一步印证了此点——“每件注册申请只限分割一次,且仅适用于商标局对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在部分指定商品或服务上予以驳回程序中,其他程序均不予分割”。由此可见,一标多类的商标除了在部分驳回时能够申请分割外,其余任何情况下都无法进行分割申请,这无疑为其他诸多程序制造了巨大的障碍——比如针对一标多类的商标,要办理其中一个或者几个类别的转让时,现行商标体制没有相应的办理措施,商标权利人只能将该一标多类的商标整体办理转让。这些障碍不只会出现在商标转让程序中,在商标续展、商标质押登记、商标变更等诸多商标业务程序中都会出现,而这无疑是一标多类方式申请商标严重的弊端。
 
对商标申请主体来说,除了能够在业务办理时少准备材料,并能够以此为条件要求代理机构减少一定的代理费之外,一标多类似乎并没有其他什么好处。在一标多类没有进一步调整和完善之前,为了便于商标在核准注册后的灵活管理与处置,笔者仍建议经营者最好采取传统的一标一类进行商标申请注册。
 
商标申请注册的形式审查
 
商标申请主体在对商标申请注册的风险进行评估后,以此为基础选择好商标申请注册的标样及商品项目,即可自主或者委托代理机构将商标申请注册书件递交至商标局,该件商标的申请注册则由商标局审查协作中心进行形式审查。
 
形式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商标申请主体的资格是否符合规定,申请书填写的内容是否符合要求,商标图样的规格、清晰度是否符合要求,商标服务项目填写是否正确、规范和具体,商标申请注册的官费是否缴纳,应附的证件、说明是否完备等等。
 
就目前的审查进度,商标申请注册主体将会在2个月左右收到形式审查的结果。根据形式审查的不同结果,商标申请注册主体会收到三种官文——《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商标注册申请补正通知书》与《商标注册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代表着商标注册申请的手续齐备且规范,费用已缴纳,商标局予以正式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该商标将排队进行下一步实质审查阶段。
 
《商标注册申请补正通知书》代表着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文件基本符合规定,但需要进行补充改正或者提交文件,这时商标申请注册主体应在30天内按商标局要求进行补正并交回商标局,只要在限定时间内补正完毕,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可以保留;常见的商标注册申请补正原因包括所申报的商品服务项目名称不规范、商标图样可识别但不够清晰、商标是改造字或不常见字体等。
 
《商标注册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是指商标注册申请的手续不齐备、申请文件不规范或未缴纳费用,在这种情况下商标局将书面通知商标申请注册主体并说明具体的理由,在收到《商标注册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之后,商标申请注册主体若不服则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或是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若未申请行政复议、未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未成功的,该件商标申请注册将视为无效。
 
形式审查还有一个很重要的目的就在于确定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8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的日期为准。
 
这个日期对商标申请注册主体而言尤为重要。
 
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信息显示,2019年我国商标注册申请量达783.7万件,除去115天的法定节假日,商标局在2019年期间每天收到的商标申请注册量高达3.1万件。因此,对已经确定要申请注册商标的经营者而言,每早一天提交申请注册的手续就意味着排除了3.1万件的商标近似风险。
 
商标申请注册的实质审查
 
在顺利地经过形式审查后,商标注册申请将进入关键的实质审查阶段。实质审查主要包括对商标申请不能注册的绝对理由、相对理由以及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与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审查。
 
根据《商标法》第28条的规定,商标局应当在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9个月内审查完毕,这里的审查完毕即指应作出实质审查结果。根据实质审查的不同结果,商标申请注册主体会收到三种官文——《商标注册申请初步审定公告通知书》、《商标注册申请审查意见书》或者《商标驳回通知书》。
 
《商标注册申请初步审定公告通知书》是指商标局经实质审查后认为,该件申请注册的商标符合《商标法》规定,即将对该商标授予专用权,但为了保障商标局审查的全面性、合理性,让社会公众对商标局的审查工作进行有效监督,便将该件商标予以初审公告3个月,在3个月初审公告期内,任何主体认为该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绝对理由或者第十一条相对理由的,均可提出异议申请,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该商标侵犯其在先商标权或者或者权益的,亦可提出异议申请。
 
若3个月初审公告期内无人提出异议或者经商标局审理异议理由不成立的,该件商标则正式核准注册。
 
《商标注册申请审查意见书》是指经商标局实质审查后认为,商标注册申请内容需要说明或者修正的或具有符合例外规定的可能性等情形,将要求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15日内作出说明或者修正。
 
比如,使用知名人士姓名作为商标申请,但注册申请提交时未附上授权证明文明的,会遇到商标局下发商标审查意见书,要求申请人提供该知名人士本人同意将其姓名作为商标使用的授权证明文件。在实践中大多数声音商标和颜色组合商标,都会遇到商标局下发的《商标注册申请审查意见书》要求提供实际使用该申请商标的证据材料。
 
《商标驳回通知书》是指商标局经审查后认为:申请注册的商标不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如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绝对理由或者第十一条相对理由,抑或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已注册或初审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局将会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在全部商品或者部分商品上予以驳回。
 
针对商标局驳回的情况,商标申请注册主体可在收到驳回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并在复审中通过理由阐述和证据材料进一步影响国知局对该商标的再判断。由于驳回复审阶段的审查场景与商标局申请注册阶段存在着较大的不同,因此有不少商标虽然在商标实质审查阶段驳回,但仍能通过驳回复审取得初审。
 
另外需要提示的是,如果商标局仅针对部分商品驳回的,商标申请注册主体可将该申请中初步审定的部分申请分割成另一件商标,分割后的申请保留原申请日期,可先予初审公告,这样不至于因驳回复审影响该商标在通过的商品上也被搁置初审。
 
商标注册证与注册证明
 
商标在顺利地经过形式审查、实质审查和初审公告之后,将进入注册公告阶段。进入注册公告的商标,意味着该商标将核准注册,由商标局颁发注册证。商标专用权的有限期限从初审公告满三个月后的核准注册之日起开始计算,这个时间将是计算商标续展、注册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等事项的起点。
 
需要注意的是,商标进行注册公告并不一定代表着商标将获准注册。前面已介绍任何商标在实质审查通过后均会进入3个月的初审公告期,如果某件商标在3个月初审公告期的最后几天被他人提出异议申请,而异议人是通过邮寄方式递交异议申请材料的,商标局在收到异议申请材料时可能已经是一周以后,而这时该件商标实际上已经由计算机自动排版进行了注册公告,因此就会出现该件商标注册公告无效的情况。
 
所以,对商标申请注册主体来说,只有收到《商标注册证》才是确定商标已经注册成功有效的凭证。
 
《商标注册证》是国家商标局发给商标注册人的有关其商标注册的法律文件,上面记载着注册人名义、核定使用商品和类别、注册的有效期限等内容,是商标注册人主张商标权利时最直接有效的法律凭证。
 
但是,《商标注册证》毕竟只有一份,而经营者在很多场合都需要证明商标的专用权。比如一些知名品牌在全国各地可能同时展开注册商标的维权工作,而这些维权工作都需要证明拥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如果将一份商标注册证在全国各地寄来寄去,不但遗失的风险较大,同时也不方便管理。
 
因此,商标局特别为商标权利人提供了开具《商标注册证明》的便利,注册商标权利人如果需要在不同场合证明其商标专用权,则可以向商标局申请出具多份《商标注册证明》以便在实务工作中使用。
 
2017年初,商标局为简化该业务的申请流程及办理周期,规定了商标权人需要开具《商标注册证明》的,可由申请人提供商标注册人身份证明文件和商标注册号即可在商标注册大厅直接办理,而且立等可取。同时申请人还可通过邮寄办理《商标注册证明》的开具事宜。